4.4 总 图


4.4.1 总平面图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;
1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名称、外形、编号、坐标、道路形状、比例和图样方向等,应与总图专业图纸一致,但所用图线应符合本标准第2.1节的规定。
2 给水、排水、热水、消防、雨水和中水等管道宜绘制在一张图纸内。
3 当管道种类较多,地形复杂,在同一张图纸内将全部管道表示不清楚时,宜按压力流管道、重力流管道等分类适当分开绘制。
4 各类管道、阀门井、消火栓(井)、水泵接合器、洒水栓井,检查井、跌水井、雨水口,化粪池、隔油池、降温池、水表井等,应按本标准第2章和3章规定的图例、图线等进行绘制,并按本标准第2.5.3条的规定进行编号。
5 坐标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以绝对坐标定位时,应对管道起点处、转弯处和终点处的阀门井,检查井等的中心标注定位坐标;
2)以相对坐标定位时,应以建筑物外墙或轴线作为定位起始基准线,标注管道与该基准线的距离;
3)圆形构筑物应以圆心为基点标注坐标或距建筑物外墙(或道路中心)的距离;
4)矩形构筑物应以两对角线为基点,标注坐标或距建筑物外墙的距离;
5)坐标线、距离标注线均采用细实线绘制。
6 标高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总图中标注的标高应为绝对标高;
2)建筑物标注室内±0.00处的绝对标高时,应按图4.4.1的方法标注;
3)管道标高应按本标准第4.4.3条的规定标注。


图4.4.1  室内±0.00处的绝对标高标注

7 管径标注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管径代号应按本标准第2.4.2条的规定选用;
2)管径的标注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2.4.3条的规定。
8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应绘制在总图管道布图图样的右上角。

4.4.2 给水管道节点图宜按下列规定绘制:
1 管道节点图可不按比例绘制,但节点位置、编号、接出管方向应与给水排水管道总图一致。
2 管道应注明管径、管长及泄水方向。
3 节点阀门井的绘制应包括下列内容:
1)节点平面形状和大小;
2)阀门和管件的布置、管径及连接方式;
3)节点阀门井中心与井内管道的定位尺寸。
4 必要时,节点阀门井应绘制剖面示意图。
5 给水管道节点图图样见图4.4.2所示。
4.4.3 总图管道布置图上标注管道标高宜符合下列规定:
1 检查井上、下游管道管径无变径,且无跌水时,宜按图4.4.3—1的方式标注;
2 检查井内上、下游管道的管径有变化或有跌水时,宜按图4.4.3—2的方式标注;
3 检查井内一侧有支管接入时,宜按图4.4.3—3的方式标注;
4 检查井内两侧均有支管接入时,宜按图4.4.3—4的方式标注。
4.4.4 设计采用管道纵断面图的方式表示管道标高时,管道纵断面图宜按下列规定绘制:
 

条文说明

4.4 总 图
4.4.1 修改条文。本条是对原标准第4.2.1条的修改。
4.4.2 修改条文。本条是对原标准第4.2.2条的修改。
4.4.3 修改条文。本条是对原标准第4.2.1条第7款的修改。
4.4.4 修改条文。本条是原标准第4.2.3条的修改。
4.4.5 修改条文。本条是原标准第4.2.4条的修改。

目录导航